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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腐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77号
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沪国税流[1998]77号 最近有些单位反映,对列入粮食征税范围的豆制品类中的腐乳产品在征收增值税 问题上各分局执行不一,要求市局予以统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生产销售列入粮食征税范围的豆制品类中的腐乳产品,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3%,但对各种瓶(罐)装腐乳产品,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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