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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对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沪财办[1998]53号
颁布时间:1998-09-04
1998年9月4日 沪财办[1998]53号 为贯彻落实市府《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发 (1998)33号],加快危棚简屋改造,现就有关财政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财政定额补贴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实施对“365”危棚简屋改造 可向市财政局提出财政定额补贴申请。 2.定额补贴额为:对已列入199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40万平方米危棚简 屋,每拆除1平方米,市定额补贴300元;对其余8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 1平方米,市定额补贴900元。 3.申请定额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开发单位的定额补贴申请报告; (2)市房地局对“365”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认定文件; (3)市房地局局长和危棚简屋所在区区长签字的《改造危棚简屋项目拆迁进度 认定表》; (4)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经市住宅发展局认定的文件; (5)定额补贴清算时还需提供经拆迁地财政部门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 简屋改造实际耗用情况表》。 4.补贴的支付。 定额补贴原则上分两次拨付: (1)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启动时,市财政局按补贴范围和标准先行拨付50%的 备付金; (2)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全部完成后,应有市房地局局长和危棚简屋改造所在区 区长验收签字,经市财政局审核,对定额补贴清算后,拨付余额。 二、关于营业税由同级财政予以返回问题 1.房屋经营单位销售经认定的空置商品房,不论采用何种价格,都应按规定缴 纳营业税。 2.房屋经营单位销售经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并按规定已缴纳 营业税的,可在与开发单位按动迁实际所用空置商品房面积结算后,向同级财政部门 提出申请返回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纳税清单; (2)申请返税期内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应交税金明细表(月报); (3)开发单位委托动拆迁合同; (4)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结算的销售清单; (5)市住宅发展局关于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认定文件; (6)开发单位填写的经拆迁地财政部门认定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危棚简屋改造 实际耗用情况表》。 3.申请返税的房屋经营单位于季后10天内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返税申 请,填写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财政局税政处,经 市财政局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支返还给房屋经营单位。 房屋经营单位在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房销售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按原渠道 向财税部门办理返税清算。 4.房屋经营单位收到财政返还税款的会计处理,按沪财会[1994]190 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零税率问题 经认定的空置商品房销售用于动迁安置危棚简屋改造的,一律免于代扣代缴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具体按沪地税一[1998]54号、6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 行。 请知照并通知所属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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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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