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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地[1999]4号
颁布时间:1997-02-01
1999年2月1日 沪地税地[1999]4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8日 国税函[1999]22号 你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缴纳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的请示》(津国税 外[1998]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产权关系 调整后缴纳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公司按帐面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扣除拨付各油公司资金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二、各油公司按总公司拨入的资金就地贴花; 三、各专业公司按实收资本金和资本公积就地贴花。 本通知下发之前总公司、各油公司、各专业公司已贴印花的资金可不再补贴印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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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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