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9]81号
颁布时间:1999-12-25
1999年12月25日 沪国税征[1999]81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国税发[199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 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 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 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 “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3)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