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80号
颁布时间:1999-11-04
1999年11月4日 沪地税地[1999]80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3日 财税字[1999]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 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 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 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3)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专项纳税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联营后统一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