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74号
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沪地税一[1999]7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地质勘杏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至2 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 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沪地税一(1996)74 号转发]的精神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9日 国税发[199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37号)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 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 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原属事 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时解决改革中涉及 的税收问题,保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