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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4-19
1999年4月19日 沪地税地[1999]14号 本市城镇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按照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管 理办法》的规定,对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及附加,每次租金收入2000元(含200 0元)以上的按21%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每次租金收入2000元以下的按15 %综合征收率合并计征。1997年为进一步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我局根据市政府 领导意见,又作了减半征收的规定,即将21%减为10.5%,15%减为7.5 %。非城镇私有房屋租赁不适用以上政策规定,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 税负明显高于城镇个人房屋租赁。现经研究,为平衡税收负担和便于征管,对非城镇 私有房屋租赁,可比照《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办法》中不含房产税的转 租综合征收率执行,即每次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9%综合征收 率征收税款及附加。每次收入2000元以下的按3%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及附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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