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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的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沪地税四[1999]9号
颁布时间:1999-07-09
1999年7月9日 沪地税四[1999]9号 近期,部分区、县税务局来电请示私营企业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 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的部分,采取挂帐办法暂缓征收投资者“股息、红利、利息” 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事宜。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之 规定,明确如下: 一、企业应按以税后利润或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和应 征缓征个人所得税之和部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或“盈余公积”科目,按 企业转增的实收资本金和按规定应征缓征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分别贷记“实收资本”和 “递延税款”科目,并在“递延税款”科目下设置“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二、企业因登记地迁徒,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而改变税务征收机关的或企业歇业清 理缴纳缓征的税款时,应将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借记“递延税款--投资者个人所 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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