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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9]13号
颁布时间:1999-12-15
1999年12月15日 沪地税四[1999]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18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1999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1999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 私营企业在2000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减免所得税项目表”、“投 资收益纳税计算表”、“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三、关于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对私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要贯彻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 从一般规定的原则。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私营企业年度计税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政府部门规定发给企 业职工的各项补贴和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所缴纳的管理基金以及企业违反本市企 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赔偿金),应按市局公布的当年度人均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并 在规定的标准内从实列支。 2.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以工商注册登记人数为准,但实际从业人数少于 工商注册人数的以实际从业人数为准,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雇佣临时工、季节工并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以核准人数为准。 雇佣临时工、季节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将计税工资标准以月平均工作天数二十一 天半进行折算,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的数额并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计税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三项费用”问题 私营企业预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或经税务机关 核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并依规定的计提比例清算。 (三)关于缴纳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沪社保业一发[1998]4号和沪 劳保养发[1999]21号文规定的本市私营企业在职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 基数、比例计算的数额准予税前扣除。1999年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1月至 3月为720元、4月至12月为760元;缴纳比例为25.5%,即每一投保者 税前扣除数1月至3月为183.60元,4月至12月为193.80元。 2.私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医疗费统筹的,根据沪府发[1997]16号文规 定,按企业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总额5.5%比例计算缴纳医疗费,其中 3%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5%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私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根据沪府发[1998]37号和沪劳保就发 [1998]48号的规定,按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1%,准予税前扣除。 4.私营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劳动保险的保险费,准 予税前扣除。 对上述各项费用均需凭有关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和投保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对超基数投保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科技业务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支付给参加“四技”的业余科技人员的报酬,在不超过该项目收入 减去成本、税收及附加后的余额的20%以内的,准予从实扣除。 2.私营企业投资者把本人在开办前拥有的专利及其他专有技术,投入本企业使 用的,应作为投入的无形资产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再从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 中提成。 3.私营企业科技经营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给科委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投资收益征税问题 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及时提供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 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能在第二年6月底前提供 有关证明的,其多缴的税款,在第二年度予以抵扣。 (六)关于安置再就业人员问题 私营企业安置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人员就业的,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后, 按安置人数当年度人均计税工资标准及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的所 得税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沪地税四[1996]17号文执行。 (七)关于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 私营企业发生坏帐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坏帐损失原因、 金额和税前扣除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有关部门、机构证明资料,经批准后 在税前列支。 (八)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应严格按相应的税率(征收率) 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的雇工以及从业的投资者在税前按月取 得的工薪报酬,仍应技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汇算清缴的报表 (一)本年度《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表式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发,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0年5月10日前将汇总统计资料以及在汇算清缴中发现 的典型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二)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不属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范围,但为了全面掌握了解本市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要求各税务机关对 “带征户”年度经营的各类数据汇总,一并填报《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其中“销售额(营业收入)”按实填列;“应纳税所得额”以带征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税额除以33%的税率进行换算后填列;“利润总额”一般应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掌握私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企业减免所 得税情况备案工作,并于2000年3月底前将1999年度有关私营企业所得税减 免情况汇总填写《企业所得税情况备案表》(表式附后)报送市局。 附件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略) 附件二:企业减免所得税情况备案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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