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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1999年度日常退税申报和1998年备案申报有关事项的代电通知
沪国税退便发[1999]30号
颁布时间:1999-05-10
1999年5月10日 沪国税退便发[1999]30号 本市外贸企业1998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已基本结束,对已经完成清算工 作的外贸企业在确认本企业的清算结果后,即可进行1999年度出口退税的申报工 作,我处现将有关的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99年度出口货物商品代码转换 本市外贸企业在进行1999年度出口退税工作前,首先应到我处十二楼退税申 报大厅购买1999年度出口货物商品代码转换盘片,将1999年出口货物的商品 代码按我处代码转换程序的要求进行转换并生成上报盘片后,交我处申报大厅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我处制作1999年度日常退税申报盘片,企业购买后即可进行199 9年度的日常退税申报工作。 二、外贸企业1999年度日常退税申报的申报时间 因外贸企业1998年度清算结束的时间不同,所以今年5月、6月份企业可在 任何时间进行退税申报,企业可将1999年度退税单证已齐全的退税申报归并一次 申报。但自1999年7月1日起应按照我处沪国税退便发[1998]68号文件 中规定的各外贸企业申报时间段进行申报。若部分外贸企业因“9906”所属期的 退税申报到7月份规定的该企业申报时间段尚未完成,可进行“9907”所属期的 零申报,待8月份再进行“9908”所属期的正常申报工作。 三、外贸企业1999年度日常退税申报使用的所属期 为便于我处对全市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的统一管理,我处决定外贸企业每月申报所 使用的所属期与各申报月份相同。即五月份申报的退税使用“9905”的所属期, 六月份申报的退税使用“9906”的所属期,并依此类推。到明年一季度外贸企业 再申报1999年的退税时使用“9901”、“9902”的所属期。 四、外贸企业1998年备案申报的方法 1.备案申报的出口货物迟税申报的截止日期 按照我处1998年度清算文件的规定,对外贸企业在清算期内尚未取得退税原 始凭证的出口货物可进行备案申报,但申报的备案必须在1999年6月30日前取 得退税的原始凭证并向我处申报。申报的界定为外贸企业的申报在我处的申报通过 “正式申报”环节,即取得《退税申报回执》。超过6月30日截止日期的备案申报 我处概不受理。 2.备案申报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所属期 为便于对退税数据的管理,我处决定外贸企业1998年度备案申报所使用的所 属期为“9812”。外贸企业对1998年度的备案只能进行一次性申报(其中包 括未在清算中申报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备案申报使用我处下发的199 8年度退税申报系统,而非1999年退税申报系统。因此,备案申报可与1999 年的日常退税申报同时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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