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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分摘录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会计处理的代电通知
沪国税退便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沪国税退便发[1999]17号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出口货 物退(免)税业务的基本会计处理规定摘录如下,供作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工贸公司和其它 外贸公司等所有的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和年度清算 会计处理时参考。 一、国内采购物资 借:在途物资 原材料 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等 二、进口物资 借:在途物资 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银行存款 三、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按规定计算的当期 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记入出口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四、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公司出口物资 借:应收帐款(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 应收补贴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五、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借:固定成本 原材料 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生产性公司直接出口物资或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 不计算交纳应交消费税 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公司,应在计算消费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收到退回的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七、公司将物资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的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公司,应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八、“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和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 在本科目核算。 公司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 本科目;公司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 记有关科目。 公司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 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 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 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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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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