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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9]25号
颁布时间:1999-09-22
1999年9月22日 沪国税退[1999]25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 财税字[19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 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 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 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 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 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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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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