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8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3-10
1999年3月10日 沪财税政[1999]3号 根据本市关于1998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对1998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项目进行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关于“先征后返”项目返还的范围 本次返还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我局已确定的流转税“先征后返”项 目(由税务部门直接操作的即征即返、先征后返项目除外)执行。具体项目为: 1.本通知所附的《1998年度流转税先征后返已定项目汇总表》中所列的项 目; 2.对部分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抄告项目。 二、关于“先征后返”项目的返还原则和程序 本次返还应按照沪财税政[1996]3号《关于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 返”有关操作管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操作原则、审批程序与权限执行。 1.本次返还应依照“先按规定征税、再依政策返还”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 受返还”的原则,对项目未纳税金部分和项目已享受返还的部分不得给予返还;对先 征后返项目随主体税附(带)征的税费不予返还。 2.企业在申请返税时,应填报《企业申报表》,并同时附报《1998年度会 计报表》、《1998年度流转税纳税清单》和流转税税单复印件。 3.本次返还由各主管税务分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凡属各直属分局征管单位的 项目,由各直属分局审核经市局税政处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市局预算处返还。凡 属各区、县税务机关征管单位的项目,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经市局税政处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返税。 三、关于“先征后返”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的时间安排 凡列入本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项目享受范围内的企业,应在1999年4月 30日前,将有关的申报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分局应于1999年5月15日前, 将企业申报表和分局审核的项目汇总表送市局税政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按 财政“先征后返”规定返还流转税。 2.对财税检查的查补税款,不予按财政“先征后返”规定返还流转税。 3.本次“先征后返”项目返税额一律计算到千元。 4.本次返还的《企业申请表》、《1998年度流转税纳税清单》和《流转税 先征后返项目审核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 附:1998年度本市流转税先征后返已定项目汇总表 序 项 目 名 称 文件依据 税 种 资金渠道 执行期限 返还比例 备 注 1 市级新产品 沪财税政(96)2号 增值税 列支 九五期间 25% 2 市级中试产品 沪财税政(96)2号 增值税 列支 九五期间 25% 3 现代生物与医药新产品 沪财税政(96)2号 增值税 列支 九五期间 25% 80%返企业,20% 作产业发展基金 4 部分计算机信息产品 沪财税政(96)2号 增值税 列支 九五期间 25% 沪财企一(96)49号 营业税 100% 5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沪财税政(98)7号 增值税 列支 三年内 产品销售部分 营业税 分项处理 分项处理 6 高新技术开发区 沪财税政(96)2号 地方收入 列支 九五期间 超93年基 返还给开发区总 税种 数部分50% 公司 沪财税政(98)7号/ 7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沪科合(98)第014 地方收入 列支 2000年底 100% 孵化基地 号/沪财企一(98) 税种 294号 8 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 沪财企一(97)219 增值税 列支 无期限 25% 号 营业税 100% 9 购买空置商品房进行住房 沪地税地(98)46号 营业税 列支 五年内 50% 租赁业务的企业 及附加 10 三峡移民工作 沪财税政(98)10号 增值税 列支 98年底 25% 营业税 50%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1998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