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9]206号
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沪国税流[1999]206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9]20号)的精神,现就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 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可以填开“专用缴款书”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名单(第七批)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