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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2-04-16
2002年4月16日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增强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意识,决定于2002年4月 25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包括在国外书立,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 国法律保护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本次检查的凭证包括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书立、领 受的应税凭证。检查中如发现以前年度印花税纳税违章行为的,亦应按本通告规定依 法检查的处理。 三、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规对各种应税凭证的贴花情况进行自查。凡 通过自查主动补贴、注销和更正的,可免于处罚;凡被税务机关查获未贴、少贴、漏 贴印花税票和贴而未注销及揭下重用的,除追补税款,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次印花税纳税检查工作,由各税务征收机关根据本通告的要求组织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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