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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1999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沪国税流[1999]17号 为了加强对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管理,根据沪国税流[1998]11 4号《关于对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小 规模商业企业1999年征收率核定工作布置如下: 一、1999年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工作的范围: 1.凡在1999年1月1日前已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 2.原认定为非商业企业、但1998年全年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额超过企业全 部销售额50%的小规模纳税人; 3.在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中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 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商业企业。 二、1999年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从1999年3月1日至 1999年5月31日止。 三、1999年小规模纳税人审核工作的重点: 1.对原认定为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对其1998年的销售收入性质进 行审核,以确定1999年是否继续按4%征收率征收。 2.对原认定为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因1998年度销售收入性质变化, 欲变更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对其1998年度的销售收入性质进行审核。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性质的审核,确定其1999年度的 增值税征收率。对审核前后征收率有变化的小规模纳税人,从确定征收率的次月起, 按新的征收率申报纳税。对其1999年1月至确定征收率当月的应纳增值税不再进 行清算。 五、原认定为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参加本次核定工作,凡未在规定期 限内参加征收率核定工作的小规模纳税人,从1999年6月1日起一律按征收率6 %征收。 六、1999年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对本次 工作进行书面小结,于1999年7月底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七、《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由各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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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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