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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18号
颁布时间:1999-02-24
1999年2月24日 沪国税流[1999]18号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1999年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布置如下: 一、凡在1999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均要参加年检。 二、1999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1999年3月1日至1999年5月3 1日止。从1999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1999年上海市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年检合格的纳税人必须在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上加贴国家税务总局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99-*******,前二位为各单位代 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1999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至2000年5月31日,《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审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 加盖。 四、1999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1.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除符合沪国税流(1998)1 59号文规定的企业外]、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对下列两类企业应重点检查:一是税收负担达不到正常水平的企业,特别是 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混乱或计 税不实的企业。主管税务分局要对这些企业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 检,待彻底查清问题或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1999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检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于1999年 7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六、《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及年检收费款项 的报送,年检资料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 0号文、沪国税流(1997)14号文、沪国税流便发(1996)1号文、沪国 税流(1998)4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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