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受虚开的或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51号
颁布时间:2001-11-14
2001年11月14日 沪税浦稽[2001]51号 各税务分局: 现将市国税局沪税稽[2001]107号文《关于对纳税人收受虚开的或应不 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市局批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收受虚开的或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11月1日 沪税稽[2001]107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沪税(79)81号文是否仍然执行的请示》(沪税浦稽 [2001]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收受虚开的或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申报抵扣的行 为的税务处理,不适用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检查处理投机 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沪税[1979]81号、沪工商[79] 70号)的相关条款,而是应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等规定进行处理,其已 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追回。如属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还应当予以 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3)
上一篇: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