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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沪青平立交和高速公路入城段工程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批复
沪税流[2001]463号
颁布时间:2001-10-14
2001年10月14日 沪税流[2001]463号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 你局《关于沪青平和高速公路入城段工程项目建筑营业税由建设单位统一缴纳的 申请报告》(沪路管建[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沪青平立交和高速公 路入城段工程已予去年竣工结算,不宜再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 税的政策。因此,对沪青平立交和高速公路入城段工程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建筑安 装营业税。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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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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