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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沪税浦政[2001]108号
颁布时间:2001-10-23
2001年10月23日 沪税浦政[2001]108号 浦东新区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议继续缓征物业管理营业税的函》(浦建计财[2001]122 号)收悉。结合现行营业税法及上海币地税局的规定,现将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营业 税政策函复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地税局沪地税一(1996)24号文的规定,本市物业管理单 位在为房屋业主或租赁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维修费、租赁费等收入, 均应按规定依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按照市地税局沪地税一(1996)24号文、(1999)114号文的 规定,本市物业管理单位的下列收入,在1996年~2000年底前给予暂缓征收 营业税的照顾: 1.从事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服务,并按市物价局规定的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服务费 收费标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收入。 对虽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服务范围,但物业管理单位按商品住房的物业管理费 标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收入不予缓收营业税。 2.从事本市居民居住的公有住房的租赁业务,并按市物价局规定的公有住房租 赁收费标准收取的租金收入。 3.上述公有住房包括房地局系统的“直管公房”和非房地产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自管的“系统公房”。 三、对符合上述第二条有关规定并由新区地税局征管的物业管理单位,新区地税 局已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缓征营业税的报批手续(按规定须每年报批一次,对200 0年度的居民公房租金和售后公房管理费收入币地税局已批复免征营业税)。 四、对物业管理单位在2001年收取的居民公房租金和售后公房管理费收入是 否缓征或免征营业税,待市地税局明确后再按规定执行。 五、具体事宜,可由各物业管理单位直接同对口的税务分局、税务所联系。 特此函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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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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