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2001]68号
颁布时间:2001-11-12
2001年11月12日 沪税地[2001]68号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通知 2001年10月22日 国税函[2001]770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 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 的,以本规定为准。 (3)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新区综治办《关于加强本区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