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税流便[2001]13号
颁布时间:2001-11-23
2001年11月23日 沪税流便[2001]13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分局: 近接有关分局来电,要求对本市物业管理单位按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收 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对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暂按下列规定 征收营业税: 一、对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高层住宅电梯、水 泵运行费的收费管理办法和价格向居民收取,并实行单独核算,按实列支的,可视同 代收代付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未按市房地局、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价格收取和管理,或并入 物业管理管理费收入一并收取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三、本《通知》下发后,对原已征收的部分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卢浦大桥工程第一批施工总(分)包单位名单及工作量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