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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394号
颁布时间:2001-09-17
2001年9月17日 沪税流[2001]39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32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列举的本市企业生产的铸锻件产品,可 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市局沪财预[2001]4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1日 财税[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 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 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方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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