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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495号
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沪税流[2001]49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 财税[20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 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 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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