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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494号
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沪税流[2001]49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 财税[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 [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 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 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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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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