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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553号
颁布时间:2001-11-19
2001年11月19日 沪税流[2001]55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8月7日 财税[2001]30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 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 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 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 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 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 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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