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告》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87号
颁布时间:2001-08-30
2001年8月30日 沪税所一[2001]28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 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告》(二00一年第5号)转发给你们.请 与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98号)一并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 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告 2001年7月3日 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 录》)予以公布。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的原则 (一)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 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的要求;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工业企业 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自主开发研制,已给用户提供了产品,经使用证明具有较明显的节水 效果; (四)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节水设备(产品),包括换热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化学水 处理设备,供水及排渣处理设备,海水、苦咸水等利用设备,节水监测仪器及水处理 药剂等6类,共30项。 三、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为引导节水设备(产品)的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 造项目中,重点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 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该 《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附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略) (5)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上海浦东中央公园项目第八批施工总(分)包单位名单及工作量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