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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启用新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51号
颁布时间:2001-07-19
2001年7月19日 沪税浦政[2001]51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沪税外[2001]35号文《关于对非贸 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启用新专用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 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就启用新税务凭证专用章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税务凭证专用章由区局统一刻制下发至各分局,每个分局共2枚章戳,具 体编号及样式如下: 一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1)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1)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 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 二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2)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2)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槽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 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窜 三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2)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2)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倍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 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 外高桥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4)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4)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仍汇税务凭证专用章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 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意 二、新的税务凭证专用章从2001年8月1日开始启用,专用章必须由专人负 责保管、加盖,对末出具前的空白凭证一律不得加盖专用章。专用章如发生遗失,应 及时按沪税外[2000]32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并上报区局备案。 三、各分局启用新章后应及时将原使用的“税务凭证专用章”上交区局,由区局 统一销毁。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 汇出具税务凭证启用新专用章的通知 2001年3月29日 沪税外[2001]35号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八分局: 为认真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工作,市局决定自4 月1日起,各税务分局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业务出具税务凭证一律启 用新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章的内容及尺寸。专用章的形状为长方形,尺寸为60mm×25mm,边 沿刻一道粗线,中间一分为二,字体为正楷。 专用章上行位置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xx分局(或上海市XX区[县]国家税务 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瓜分局”税务机构名称全称,下行刻“非贸易及部分资 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字样(样章见附件)。 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各税务分局刻制国税、地税专用章各壹枚,按国、地 税的业务范围在税务凭证上相应分别加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XX分局或上海市地方税务 局XX分局专用章。 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加盖,未出具前的空白凭证一律不得加盖专用章。 专用章如发生遗失,应及时按沪税外[2000]32号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各税务分局启用新章后应将印模留样报送市局所得税二处,各区、县税务分 局、直属一、七分局原使用的“税务凭证专用章”一律就地销毁。 沪税外[2000]32号文第十条第一、二款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税务凭证专用章印模留样(略) 2.样章内容及尺寸(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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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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