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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53号
颁布时间:2001-07-31
2001年7月31日 沪税浦政[2001]5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市局有关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市局2001年度全市个人所得 税专题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纳税申报等工 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深化扣缴制度,扩大领证比例 (1)全面推进新办企业扣缴登记。区局要在新区税务登记中心随税务登记证发 放个人所得税宣传资料,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自今年8月份起,凡新办企业在领取发 票购用簿时,各单位要及时发放代扣代缴证书,并认真辅导企业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登记表。待登记表被加盖征纳双方单位公章,确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后, 各分局、大队要将代扣代缴证书进行编号并将登记表的内容输入盘片。 (2)摸清存量户管是否办理扣缴登记的“家底”。要对照存量户管企业,对已 存档的代扣代缴登记表进行清理。对没有取得代扣代缴证书的存量户管企业,凡属正 常申报户的,应在今年10月底前,补办代扣代缴登记手续,努力使企业领证户比例 占户管企业的90%以上,达到国税总局提出的90%的目标。各单位应将清理后的 存量户管企业进行编号并将登记表的内容输入盘片。 (3)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支付单位(个人)的扣缴管理。对包括行政、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各分局应安排力量摸清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使其纳入扣 缴管理,并在年底前使领证户的比例达到90%以上。对有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个 体工商户等支付单位(个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代扣代缴关系。 对上述领取(包括以前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的支付单位(个人),各 分局、大队要编号造册并输入电脑,在年底前将盘片上报区局并附有关情况说明。 二、规范纳税申报,抓好日常征收 各分局、大队要结合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企业个人所得税与 流转税同步申报的办法,在今年第三季度努力使新区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率由现在 的73.42%,上升到80%,第四季度达到90%以上;对行政事业、社会团体 等单位,也要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要通过申报促扣缴,以扣缴促收入,使新区个 人所得税收入继续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自今年8月份起,各单位应于每月30日将 本分局、大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上报区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到位 各分局、大队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 程。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把征管工作落到实处。要加 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考核,充分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 新区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各单位在征管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 时与区局有关处室联系。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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