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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221号
颁布时间:2001-08-07
2001年8月7日 沪税所一[2001]221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4日 国税函[2001]3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 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 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 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 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 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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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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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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