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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27号
颁布时间:2001-08-27
2001年8月27日 沪税浦稽[2001]27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 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沪税稽〈2001〉74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补充以下两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2001年7月1日已实行金税工程全国联网,故对浦税稽[2001] 21号文第四点不再区分“五省四市”,全部导入协查系统。 二、各分局稽管科在收到受托方的协查结果时,应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 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果通知单》,将协查结果通知原移送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 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8月15日 沪税稽[2001]7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 工作效率的通知》[国税明电[2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各 分局未设稽查分局,对通知第五条中提及的《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 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必须加盖负责协查工作的分局印章,便于明确职责。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 作效率的通知 2001年8月7日 国税发明电[20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税工程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通,总局协查系统监控台也已经投入使用,通 过协查系统监控台总局随时可以监控各地的协查信息(包括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 有误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进一步提高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 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特通知 如下: 一、暂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中,“关于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 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须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 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直接传 至总局”的规定。 二、为使受托方能够依据完整、准确的信息进行协查,稽查局对导入的认证不符 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要通过协查系统提供的“纳税人信息补齐”功能,自动补齐软 盘数据七项内容之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对不能通过系统自动补齐的“异地纳税人资 料”,要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按照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手工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 三、稽查局协查(或查实)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后,应将协查(或查 实)结果为正常的专用发票原件及时返回征收机关,同时提供《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 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1)。 四、稽查局向征收机关返回专用发票原件时,须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 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移送一接收台账》(见附件2)。 五、征收机关接收稽查局返回的《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 协查结果通知单》时,须核实是否加盖稽查局局章,无稽查局局章的,征收机关不予 签收。 六、各地征收机关对稽查局移送的协查结果为正常的专用发票,应及时通知有关 纳税人,准予抵扣。 特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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