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1号
颁布时间:2001-07-03
2001年7月3日 沪税流[2001]21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9日 财税[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 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 补征。 (5)
上一篇: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子申报纳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