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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浦东新区金税、金关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税浦稽[2001]31号
颁布时间:2001-09-27
2001年9月27日 沪税浦稽[2001]31号 各税务分局: 金税工程二期在我局已运行了八个月,金关工程也已实施,各分局在前期付出了 大量艰辛的劳动,使我局金税工程运行基本处于正常状态,金关工程也将逐步走向正 轨。为了进一步规范金税、金关工程各岗位的操作,巩固已取得的成绩,促使金税、 金关工程运行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年初计划,区局制定了《浦东新区金税、金 关工程考核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将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把责任落实到人, 奖励有功者,鞭策落后者。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浦东新区金税、金关工程考核办法 一、为了使浦东新区金税、金关工程安全、平稳运行,进一步严格操作规范,提 高运行质量,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区局设立由金税、金关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日常考核事 务工作由区局稽征管理处负责。 三、考核的基本内容及评分要求:略 四、防伪税控开具的抵扣联未认证给于抵扣的。发现一户扣1至5分;存根联平 均采集率以全市第15名为标准,每上升一名奖1分;稽核系统或认证系统提供发票 累计回复率达到全国前20名的可分别奖2至5分。 五、擅自调整系统管理员造成后果的扣3分;将金税工程设备擅自挪作他用造成 后果的扣3分。 六、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实行,按月考核。月度考核的平均分作为年 度考核的成绩,列入局重点工作单项奖励项目(奖励办法另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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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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