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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61号
颁布时间:2001-04-06
2001年4月6日 沪税流[2001]61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财税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 的通知 2000年12月25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 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 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问费,收费项目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 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 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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