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141号
颁布时间:2001-05-16
2001年5月16日 沪税流[2001]14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 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财税[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 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 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5)
上一篇: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