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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

浦税稽[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浦税稽[2001]13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市局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工作要求的精神,为确保今年推行任务州 顷利完成,统一、规范相关培训工作的操作,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要 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2001年12月底前,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并做好具体培训工作。   2.从2001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电脑版增值 税专用发票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不得再使用开具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工作职责和具体程序   1.各分局应按《浦东新区防伪税控培训计划表》的要求,根据分局征管户分布 情况,由各分局发票管理所协调将培训对象落实到各主管税务所。   2.各分局主管税务所在接到分局发票管理所分配下达的培训名册,根据计划, 于各期培训报到前十天,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通知有关纳税人,并发放《培训通知 书》、《宣传告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培训对象的,应及 时做好记录,并反馈发票管理所作统一调整安排。   3.区局稽管处、各分局稽管科、发票管理所应定期了解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 并根据培训部门收交《培训回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落实各期的培训对象。   4.为确保进入防伪税控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分局应落实熟悉这项业务工作和 相关征管政策的税务干部,在各分局所属纳税人培训期间,向纳税人宣传和授讲防伪 税控工作开展的有关纳税申报要求、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以提高纳税人进人防伪 税控管理后的纳税申报。   三、其他要求   1.为确保这项工作按质按时的完成,各分局应制定实施考核办法,并在区局和 分局二个层面进行定期的通报。   2.凡遇纳税人未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培训,或拒不进入增值税防伪税 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停止其购买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 序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原使用手工版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入防伪税控管理后,各分 局应在当月对原有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并由发票管理所每月汇总备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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