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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社会性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
浦税所[2001]2号
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浦税所[2001]2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近有分局反映,目前新区乡镇企业的社会性开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尽一致, 要求区局予以明确。 根据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社会性开支按应缴所得税款7%减征等问 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22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 款减征7%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按企业实现利润提取7%社会性开支的 办法”。新区乡镇企业的社会性开支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亦按此规定执行。 此前处理若有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上述规定执 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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