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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27号
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浦税政[2001]27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进[2001]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尽快将文件精神通知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性公司,督促其近期 内前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手续。 二、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沪国税进[200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凡符合退税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在见文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 关要求,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 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法人代码表和企业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 份),前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的, 不予办理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国税发[200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三条和《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第三条规定了外商投 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对经外经贸 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被代 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但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货物出口能否 享受退税待遇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的,如能 提供以下有关凭证资料,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一、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其中,税收缴款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 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008号)和(财税字[1997] 014号)文件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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