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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72号
颁布时间:2001-03-12
2001年3月12日 沪税流[2001]7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 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国税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 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 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 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 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 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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