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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17号
颁布时间:2001-02-14
2001年2月14日 浦税政[2001]17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3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2001年 1月份香皂和子午线轮胎产品生产环节已征收的消费税作退库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 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2月7日 沪税流[2001]3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12月28日 财税[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 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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