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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113号
颁布时间:2000-12-29
2000年12月29日 沪地税一[2000]113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3日 国税函[2000]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是一家在全国范 围内提供网络通信服务的企业,“网络公司”在北京、上海、武汉、成都、深圳等5 个城市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公司,同时,在各省也设立了分公司,分属于 5个区域公司。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及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的工作由各分公司负责。为 便于税务部门对“网络公司”应纳营业税的日常征管和监督,现就“网络公司”的纳 税地点等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营业税的纳 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规定,“网络公司”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应由各分 公司按其向用户收取的通信服务费全额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各 区域公司来自于所属分公司的服务费收入、“网络公司”总部来自于区域公司或分公 司的服务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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