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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2000]83号
颁布时间:2000-12-29
2000年12月29日 沪财企二[2000]83号 市财税四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财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2000年12月5日 财金[20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就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财务处 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按交易经手费的20%、按席位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 基金,列入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支出。 二、证券交易所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交易所的应付款项,全额转 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的费用支出。 四、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收益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照税后利润计 提,税后列支。 五、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违规结算会员的罚款、罚息,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应付款项,全额转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六、结算会员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列入结算会员的费用支出。 七、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通知转发给各证券登记结算会员。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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