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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207号
颁布时间:2000-12-26
2000年12月26日 沪国税流[2000]20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以纸质为载体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对文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按照国税发(2000)188号文的规定, 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文化出版单位不 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占整个版面比例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7日 国税发[20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 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 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 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 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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