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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1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46号
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浦税政[2001]46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79号文《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 企业2001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操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1年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工作的范围: 1.凡在2001年1月1日前已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 2.原为非商业企业,但2000年全年货物批发和零售销售额超过企业全部增 值税销售额50%的小规模纳税人; 3.在以前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 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商业企业。 二、2001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从2001年4月1日起至2 001年6月30日止。 三、2001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审核工作的重点: 1.对原认定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应对其2000年的销售收入性质进 行审核,以确定2001年是否继续按4%征收率征税。 2.对原为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因2000年销售收入性质变化,欲变 更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对其2000年度的销售收入性质进行审核。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性质的审核,以确定其2001年度的增值税 征收率。对审核前后征收率有变化的小规模纳税人,从确定征收率的次月起,按新的 征收率申报纳税。对其2001年1月至重新确定征收率当月的应纳增值税不再进行 清算。 五、原认定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参加本次核定工作,凡未在规定期限 内参加征收率核定工作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01年7月1日起一律按征收率6% 征收增值税。 各分局应加强对此次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核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六、本次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工作的最终审核由分局负责。 七、2001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对本次 工作进行书面总结,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区局税政处。 八、《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由各税务分局自行印制。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1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 通知 2001年3月23日 沪税流[2001]7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我局《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 流[19983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年一定。据此, 各单位应在200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核定工作,具体要求仍按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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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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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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