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13号
颁布时间:1994-03-12
1994年3月12日 沪税政二[199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的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原则 上均应实行查实依率征税的办法,但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实行查核征收办 法有1定的困难。因此,为了保证税款的正常征收,经研究决定:对出租汽车行业个 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单车 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即:桑塔纳、奥地等车型,单车月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0元;夏利等车型,单车月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50元。 以上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五)
下一篇:
上海市屠宰税征收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