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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四)
沪税政二[1994]17号
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沪税政二[1994]17号 九、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1)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指超过90天的),可以在税法所 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也可固定在1地申报纳税。 (2)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几个地 方或几个单位任职的,可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选定在1地或某1单位集中向当 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 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3。 十一、关于纳税人1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1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1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 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 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 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的余额,按适用税率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二、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 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 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3) 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下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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