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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沪税政二[1995]33号
颁布时间:1995-06-28
1995年6月28日 沪税政二[1995]33号 附件: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 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 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祖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下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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