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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若干规定
沪税稽(1993)121号
颁布时间:1993-09-14
1993年9月14日 沪税稽(1993)121号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3)0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 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对本市加强清理欠税工作提出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 彻落实。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 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 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年内做到当年发生 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在20%以上。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清理欠税工作的领导,并把压缩欠税列入岗位责任制和 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年内完不成清欠目标的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要抓紧 300万以上重点欠税大户的肃欠工作,9月20日之前要列出重点欠税户名单,定 出压欠目标和措施报市税务局稽管处。 三、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 度。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对任意拖欠屡催 不缴的,可按规定通知开户银行强制扣款;对确有特殊情况和困难的欠税单位, 经过税款征收机关批准可按沪府办发(1991)34号文件精神办理即至少要收取 相当于银行同期利息的滞纳金,但对今年9月份以后发生的新欠,不论有无特殊 情况和困难,一律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四、对有欠税的单位,财税监交部门在返回企业超承包基数多得部分时,要 首先抵扣欠税,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在计算税利增长额 时,欠缴的税款应剔除计算,不得提取新增工资,对批准有出口退税和政策性减 免退税的欠税企业,一律采取退税抵顶欠税办法,将欠税清缴入库。 五、对欠税企业在申请购买需经控购部门审批的专控商品,特别是申请购车 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控制集团消费,有欠税的企业一律不能购车,今 后企业凡要购车的要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后,控办才能受理审批。 六、对欠税企业同时欠交多种税款的,要考虑清欠税的程序,即按流转税, 所得税,调节税,“两金”等的程序清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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