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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集体工业企业专项贷款利息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3)36号
颁布时间:1993-08-13
1993年8月13日 沪税政二(1993)36号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沪建行计(93)第49号文《关于调整存、 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精神,现对本市集体工业企业专项贷款的 利息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7月11日起,对过去已批准的和新批准的贷款项目的利息率调 整为月利息率4.5‰(年利息率5.4%)。 二、对超过还款期限的集体企业专项贷款项目(除我局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和 减免罚息的项目外),仍按我局沪税政二(92)153号文规定,按月利息率(罚 息率)12.6‰计息。 除原沪税政二(92)153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 875页)与本文通知有抵触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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