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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3)45号
颁布时间:1993-08-12
1993年8月12日 沪税政二(1993)4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8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 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劳部发(1993)181号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 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沪税政二(1993)26号《关于城镇集体企业 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3)0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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